华北地区管理局->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管理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和《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民航发200870号),结合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包括局机关各部门及各监管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 管理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第七条 管理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管理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发布,保证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九条 管理局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管理局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变更情况;

 (二)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民航局授权管理局可以公开的地区行业统计数据、报告;

 (四)民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民航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行政执法检查大纲以及实施情况;

 (六)民航华北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故调查程序、结论,受理安全事故(件)报告和举报的部门及值班电话;

 (八)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信访、投诉、举报及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地址、联系方式及处理结果;

 (十)管理局相关部门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管理局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管理局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或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与管理局发文稿纸合并,依申请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与管理局呈批件合并。

 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审查负责人。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办理程序:

 (一)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就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是不予公开)明确意见。属于不予公开的,在发文稿纸或呈批件拟稿说明中注明原因,并应做好答复预案。

 (二)部门保密审查负责人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意见,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分管领导根据部门保密审查负责人意见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意见,确定该政府信息属性。

 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管理局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公开属性。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或拟公开管理局重大事项时,应报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管理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管理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通过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开。此外还可采用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公开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纸质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网上目录由各部门实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涉及管理局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主办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管理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管理局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一)公开信息制作。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应根据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公开范围,制作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信息审核。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并按第三章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

 审(复)核的重点是拟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开范围、是否涉密、是否真实、是否会对依法行政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

 (三)公开信息发布。各监管办、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管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指定管理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下列方式申请:

 (一)到管理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二)通过管理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管理局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公开申请,均需填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管理局受理部门处领取,也可从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

 采取规定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由管理局受理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申请表。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使用目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

 (一)公开申请受理。管理局受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依据申请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申请,由指定主办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二)公开申请办理。主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公开"、"不公开"、"部分公开"、"不存在"等办理决定,并按以下相应情形制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以呈批件形式报领导审核。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涉及本管理局外其他行政机关的,主办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拟答复的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用《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征求意见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依法不属于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公开决定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制作的《告知书》及相应公开内容的审核和保密审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公开信息答复。主办部门根据管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且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更改、补充所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且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申请人,应为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纪检监察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实施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部门,由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